泸州房地产业又有大动作!近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规范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本细则自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该细则有哪些变化?又有哪些重点?
对中心城区热点区域的地块,需要采取限定住房销售价格、配套保障房、自持租赁住房配建等方式调控地价的,由住建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提出方案,并列入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商品房标价格式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在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房地产销售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承诺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大型综合体项目,市规划部门在出具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时,明确商业、旅游、养老、文化、康养等新业态地产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自持要求等。
严格审查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等经济技术指标,住宅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时配套商业建筑相对独立设置,商业建筑应同步进行通风排烟设施的设计。
新开发房地产项目周边应同步完善金融服务、商业购物、文化娱乐、农贸市场、邻里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教育、医疗、养老等生活配套设施。
同步建设相应的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体育健身等公益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公共停车场按总停车位数量2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
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 站等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住宅底部和小区内不得设置商业,避免住宅和商业之间相互干扰。住宅小区内原则不设置地面停车位。
住宅小区配套的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并与住宅同时办理预售许可。
优先销售给小区业主,公示1个月后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人员销售,小区外人员一人限购1个车位(库)。住宅小区配套的车位(库) 不得设定抵押。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含物管费、装修管理费、建渣清运费、停车服务费) 由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协商确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必须在预售现场公示。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区县住建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成品住宅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和建渣清运费。
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含配套地下停车位) 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已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方能交付使用,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不得交付。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宗地抵押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相关要件资料齐备,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楼层的25%以上的方可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