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袁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万元;
二、被告人袁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胡孝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叶朝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周建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被告人王海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被告人袁燚、袁野、胡孝美、叶朝新非法经营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周建利、王海涛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叙永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有:被告人袁燚持有的笔记本电脑三台、平板电脑一台、银行卡七张、手机一部、移动硬盘三个、U盘一个、SD卡一张,被告人袁野持有的电脑二台、手机三部、硬盘一个、SD卡一张、银行卡二张,被告人胡孝美持有的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二部,被告人叶朝新持有的笔记本电脑二台、手机二部、银行卡四张,被告人周建利持有的“小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三部、银行卡一张,被告人王海涛持有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