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私家车是越来越多
你的小区出现过因为车位
业主和物业之间矛盾不断的事情吗
近日,泸州出台了一个《办法》
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这些车位收益归业主所有
……
3月7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八届58次常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的《泸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办法》的报告(以下简称《办法》)。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以及制定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
●建设管理和权属划分;
●规定小区车位要与商品住宅同步办理预售许可证,规范管理车位的信息公示、出售和出租;
●规定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明确了对外出售小区车位的条件;
●明确各相关部门在车位修建、转让过程中应履行监管职能。
★《办法》明确,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出租、出售均适应本办法。
快来看看细则
条条都与你相关
《办法》明确具体规划原则,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车位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不影响小区消防功能和业主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可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施划临时车位。
《办法》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售、附赠或出租。
《办法》明确,建筑区划内专有产权车位,出租或出售收益由产权人所有。业主共有车位的使用,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企业出售或出租车位的,应制定出售或出租方案,并将方案在售房部现场或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未售车位,业主要求租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该《办法》还明确指出,对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已售住房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楼盘,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超过3年未销售完毕且租赁期满半年以上的车位,需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的处置方案、对外销售价格及日期等信息,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小区业主。
经公示1个月在优先销售给小区业主后仍有剩余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给本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员。公示情况应及时抄告区住建部门。
车位租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企业应根据生产成本,合理确定车位租售价格,并在售房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办法规定执行的,经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听泸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