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6旬男子与4旬女子以30元发生“关系”,被拘10天罚1900元

  • 婉若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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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23464
  • 回复:23
  • 发表于:2019/6/11 18:05:12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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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泸州纳溪的马某芬(女,46岁,宜宾市人),近日,只要逢丰乐镇赶集,马某芬就早早起床乘坐6:30的早班车从纳溪赶到丰乐镇,“工作” 2小时后坐车回纳溪。所以,近期民警都会见到马某芬,平时却不见人影。


民警通过走访调查发现,马某芬每次到丰乐镇,只呆在牛背石社区一房屋内。


当时民警就怀疑马某芬在进行卖淫活动,因为,马某芬如果是到丰乐镇赶集,一定会到处逛,而她却只呆在一个地方,一次是偶然,多次可能就有问题。

6月4日,是丰乐镇的赶集日子,6时许,民警组织警力在牛背石社区周围蹲点守候,不一会儿,一红衣女子和一青衣男子进入民警的视线,该女子便是马某芬,两人相继走进一房屋内,待时机成熟,民警立即对该房屋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正在发生性关系的两人。


在现场,马某芬哭着说:“警察同志,不要带我走大街嘛……”,民警回答道:“不会的,有车来接”。随后,民警口头传唤两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马某芬、张某海指认违法现场

经查,马某芬和张某海(男,66岁,丰乐镇人)以30元的价格为交易发生性关系,两人对自己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警方依法对涉嫌卖淫嫖娼的马某芬、张某海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1900元的罚款。

来源:平安纳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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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栀薇
  • 发表于:2019/6/12 11:57:11
  • 来自:美国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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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应该制止这种行为,当事人应当接受处罚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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