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8点左右,泸州执勤民警、辅警在蜀泸大道对过往车辆进行排查,一辆车牌号为川EC30XX小型轿车开了过来,交警招手示意驾驶员停下进行检查。
在谈话间,该车的驾驶员代某说话带着酒气,身上也有浓浓的酒味,一名交警便拿出酒精检测仪让代某吹气,结果酒精测试仪显示着65mg/100ml,代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不久后,一辆车牌号为川A0H7XX小型轿车进入了执勤交警的视野,没想到该车的驾驶员张某某也喝了“隔夜酒”,说话时带着酒味儿,对着交警手里的酒精测试仪一吹气儿,上面显示着52mg/100ml。和上一位驾驶员一样,都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两名驾驶员表示,均是昨晚喝了酒。对于测试结果两位驾驶员表示无异议,便在检测单上签了字。
同时,交警分别对驾驶员代某、张某某开具了代码17120的处罚——这意味着,不仅要被扣12分、罚款,还要暂扣驾驶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