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注册的网约车
线下揽客算不算非法营运?
近日小编了解到
遵义市播州区法院判决了一个
网约车非法营运案子
事情到底是怎样的呢?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7月24日14时30分,根据管辖权限,播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案的原告方徐王波,系四川省古蔺县丹桂镇人。今年1月,徐王波在安徽某科技公司四川泸州分公司登记注册,成为一名合法的网约车司机,并取得相关资格证。
2月18日,徐王波在泸州城区以电话联系的方式,以每人100元的车费,搭乘刘某等5名乘客,前往丹桂镇。不料,在赤高速习水土城收费站出站时,徐王波被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
经查,徐王波并没有取得从泸州至丹桂的专线客车营运许可。执法局经调查后,徐王波因非法营运,于3月15日被该局处以3万元罚款。
据悉,在缴纳罚款后,徐王波对该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
庭审中,徐王波的代理人称,徐王波已取得合法的网约车许可,其载客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执法局却将该车当成黑车来打击处理,明显不合法。同时,代理人还指出,执法局收集的徐王波网约车从业资格证、网约车运输资格证等证件,恰恰证明了徐王波的网约车是合法行为。但执法局却将此作为认定非法营运的证据,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且自相矛盾。
庭审中,执法局认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网约车交易应当在网上进行,徐王波只是接受其所登记注册的网络公司平台派单接送客人的驾驶员,本身并不具备线下揽客的资质。
执法局出示证据称,当天,徐王波系通过电话直接与乘客线下联系、线下通过现金或微信支付的方式,与5名乘客达成从泸州至丹桂的运输协议,完全没有通过网约车平台进行交易。此外,其车辆并不具备从泸州至丹桂的专线营运资质,应认定为非法营运无疑。
在经过两个多小时举证质证、激烈争辩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下午17时左右,审判长就该案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徐王波采取线下巡游揽客的方式从事道路运输服务,已脱离网约车的范畴,其行为同时触犯《条例》及《办法》相关规定,而《条例》作为上位法,法律位阶高于部门规章的《办法》,执法局据此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之处,驳回了徐王波的诉讼请求。
小编提醒网约车司机
要引以为戒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牢固树立底线意识
别贪小便宜吃了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