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
泸州这个涉恶势力集团
以及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
被判刑了!!!
2019年10月8日下午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依法对杜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及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一案
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 ▼ ▼
杜某某等人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15时整,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对杜某某、董某等六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共涉及被告人六名,其中二人系累犯,一人有犯罪前科,三人系吸毒人员。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起,被告人董某、漆某某、王某、范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杜某某的组织下,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对途经国道321泸州境的超载超限大货车进行滋扰、追逐、拦截、恐吓,向大货车驾驶员强行索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杜某某为首要分子,董某、漆某某、王某为重要成员,范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滋扰、追逐、拦截、恐吓大货车驾驶员,向大货车驾驶员强行索要财物;为了达到不法目的,恐吓他人;还利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对途经国道321纳溪境的大货车驾驶员形成的心理威慑,通过微信收取大货车驾驶员被迫繳纳的“过路费”,涉案金额共十万余元。
经过开庭审理,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杜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董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漆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王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范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龙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犯罪案
16时,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担任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超限检测管理中心主任助理,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担任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江阳超限检测站常务副站长。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多次为杜某某等人收取“过路费”拦车、放车等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杜某某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充当了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从重处罚。
经过开庭审理,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ニ万元。
对于黑恶势力“保护伞”
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你知道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哪些类型吗?
▼ ▼ ▼
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
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涉黑涉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你知道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什么是“恶势力”吗?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